駕駛電動自行車撞倒行人,卻乘著夜色溜之大吉,然因事故現場遺留了一只鞋子,警方鎖定了交通肇事者。日前,通州法院依法判處交通肇事者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郭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77,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郭某某系瓦工。2010327,郭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隨同他人來到通州區興仁鎮某農戶家中做瓦工。晚上730分左右,郭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回家。在途經興仁鎮某鄉村小道時,因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致使所駕車輛前部撞擊路上行人陳某某,造成陳某某倒地受傷。郭某某乘著夜色駕車逃離現場,匆忙之中將一只棕色皮鞋遺留在事故現場。經郭某某同事辯認,皮鞋系郭某某所有。當日晚上,交警至郭某某家中尋找郭某某,郭某某妻子亦辨認皮鞋系郭某某所有。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月29日,被害人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后被告人郭某某向當地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