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分家財產有約定 妻子分配請求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7-13 瀏覽次數:747
婚后,丈夫與公公對婚前家庭財產分配立有協議,后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離婚,后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夫妻關系未能和好,丈夫遂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小商與妻子小梁于2001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
在小商與小梁結婚后不久,小商父親與小商訂立分家書,言明:現有房子給小商,下層東頭房間小商父母居住,上層西邊一間小商弟弟婚前回來時居住,現在鍋灶由父母使用,父母不用時小商有事人多時也可以用。年底前小商負責歸還五千元債務。承包地雙方平分,一切費用平攤,父母在北頭,小商在南頭,年底前后合伙造一座小閘伙用,以后誰開發,誰投資,誰受益,互不侵犯。父親五十八歲后、母親五十七歲后小商每年交養老金一千元,小商弟弟結婚后同交等內容。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商與被告小梁雖系合法婚姻,但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小梁曾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撤訴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現原告小商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小梁離婚,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小商要求與被告小梁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照準。因目前小孩隨原告生活,故從小孩健康成長出發,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小孩撫育費。從分家書可以看出,分家書雖明確房子給小商,但還附有一定的條件,即房子仍由原告的父母及原告弟弟回家時居住,小商對父母履行一定的贍養義務,故該房屋不能單純地作為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所得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考慮到分家書中明確的債務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故該房仍由原告小商居住,但給付被告一定補償。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小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原告小商現居住的房屋由小商居住,小商給付小梁人民幣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