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貨途中貨車莫名其妙地突然起火,貨車燒毀殆盡,在火因不明的情況下,車主能否要求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賠償責任?高郵法院近日審結這起財產損害賠償案。

 

326,高郵的常某電話通知李某為其送54臺太陽能熱水器至安徽省渦陽縣交王某。當日2040分左右,李某駕駛自己的貨車滿載著貨物行駛至南洛高速上行140公里處時,車箱突然著火,造成貨車及車上大部分太陽能熱水器燒毀。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消防科經過現場勘驗和調查訪問,于41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為火災起火部位是車箱堆放貨物前部正中部位,起火物是堆放的貨物,火災原因不明。李某認為常某和王某侵害了其財產權,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車輛修理費、經濟損失共計143 88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收貨人的違約責任以托運人、收貨人具有過錯為必要條件。本案中由于火災發生的原因不明,且原告無證據證明托運人或收貨人對損失的產生具有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常某、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