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洪澤縣朱壩鎮的王強和張敏均為大齡青年,雙方于0851經人介紹相識,同月21日便登記結婚。

 

洞房花燭本是人生一大喜事,沒想張敏在新婚第二天一大早便跑回娘家,哭著鬧著要和王強離婚。娘家人大為不解,當時女兒和女婿認識不到一月就匆忙結婚,娘家人曾堅決反對,但在女兒的一再堅持后,娘家人也考慮到女兒已經老大不小了,就同意了這門婚事。沒想到女兒剛結婚一天就鬧著要離婚,對婚姻未免過于草率。經過仔細詢問,女兒張敏才對父母道出了其中原委。原來新婚之夜張敏發現新郎官王強因自身生理缺陷,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王強發現新娘跑回娘家,就急忙去丈母娘家找妻子。王強對張敏解釋說:“這些天忙著結婚的事情,耗費了大量精力,太過勞累所致。”娘家人也極力勸張敏和丈夫回去生活。張敏覺得王強說的也在理,就跟著王強回了新家。不想沒過三天,張敏攜禮金等貴重物品又跑回娘家,死活不肯再回去。娘家人見張敏堅決離婚,也沒了主意。張敏認為王強在婚前故意隱瞞病情,屬欺騙行為,故08623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強的婚姻關系。

 

張敏在訴狀中稱: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王強隱瞞無性功能的病情,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堅決要求離婚。

 

洪澤法院對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依法做出了不準予張敏和王強離婚的判決。

 

拿到判決書后,張敏滿肚子的委屈,在律師的幫助下,張敏知道夫妻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達到離婚的條件,于是張敏便外出打工,以此來躲避王強。

 

轉眼兩年過去了,張敏這次請了一名律師做自己的訴訟代理人,律師幫其收集了王強沒有性功能的大量證據,包括王強的各種檢查、醫療清單等。

 

張敏第二次起訴時訴稱:由于被告王強婚前隱瞞無性功能的病情,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法院08年判決不準離婚后,我和被告就分居生活,已經兩年互不盡夫妻義務,故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王強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身體有缺陷不是事實。是因操辦婚事的勞累,導致身體不適。結婚不久,原告就離家出走,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責任在原告方。原、被告還可能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離婚。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返還禮金等物品。

 

洪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長時間分居,已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未能共同生活,很短時間就分居,給被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故原告應當酌情返還禮金和金首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遂做出準許原告張永玲與被告王建軍離婚、原告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被告禮金15000元(含“三金”)的判決。石成鑄 凡振峰(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