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遷中院副院長唐軍帶領行政庭長赴鹽城中院,依法宣判,確認鹽城市人民政府向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行為違法,責令該政府采取補救措施,確保葛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這是宿遷中院審判的首例省法院異地指令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公民葛某于2002年12月通過競價購買方式受讓鹽城市破產企業一宗面積為568.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產,其于2003年3月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登記為商業用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2043年3月10日。2003年8月,該市政府公開掛牌出讓,將包括葛某所使用土地在內的6萬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中茵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商業開發。2005年6月,市政府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8年6月,葛某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獲知該頒證行為,遂先后向鹽城中院及省高院提起行政訴訟。省高院于2009年11月25日將該案裁定指令宿遷中院管轄。宿遷中院合議庭經庭前證據交換及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市政府在向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沒有依法收回葛某所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葛某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尚未注銷的情況下,重復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行為構成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但考慮該商業開發項目符合舊城改造條件,該地段除葛某的房產外,其他170戶被拆遷戶房屋均已拆遷完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認政府頒證行為違法,有條件保留該行政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