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賭博機店已屬違法,又因懷疑玩家作弊召集眾人將其拘禁在一家旅館內則是犯罪。77,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

 

20103月,被告人鄭某、周某合伙在銅山縣劉集鎮開設了一家游戲機(即賭博機)店,并雇傭蔡某(另案處理)負責日常經營。2010310下午兩點左右,蔡某懷疑胡某、胡某某二人打賭博機時作弊(偷分),遂打電話向被告人鄭某、周某匯報,被告人周某隨即指使蔡某電話糾集孫某、趙某、周某某等人到店內,對胡某、胡某某二人進行毆打、辱罵。后又強行將胡某、胡某某二人帶至位于徐州市區一家快捷旅店336房間內,再次對其施加淫威。被告人鄭某又電話糾集王某、“阿利”等人(均另案處理)到賓館“助陣”。期間,王某等人還強行讓胡某、胡某某脫衣,用自來水沖淋二人。被告人鄭某、周某等人在威脅兩被害人的家人拿錢贖人未果后,遂威脅二人寫下13000元的欠條,于次日凌晨1時許才讓二被害人離開賓館,恢復其人身自由。被告人鄭某、周某、趙某、孫某在案發后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周某、孫某、周某某、趙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辱罵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鄭某、周某、孫某、趙某在案發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