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的種種不規范、不透明現象,早已為社會所詬病。這種不規范、不透明現象,不僅不利于被拆遷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給某些手握拆遷大權的人以可乘之機,反倒成了他們的“生財之道”。日前,借此斂財的海安某街道拆遷組長吳某被海安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半,沒收個人財產八萬元,并責令退出違法所得。

 

吳某原是海安某鎮文化站工作人員,20053月為該鎮重點工程及工業園區建設工作組成員,負責園區內的用地拆遷,20098月開始擔任某街道拆遷工作組組長。自從管上拆遷工作,吳某便成了管轄區域內的大紅人。不管是想多分拆遷補償款的,還是想在安置住宅地時能分個好位置的,都多方托人找吳某幫忙。手中的權力加上心中止不住的貪欲,讓吳某一步步掉進犯罪的深淵。2007年初的一天,已被列入拆遷范圍的某公司負責人丁某找到吳某,請吳某在拆遷補償時予以關照,并當場送給吳某5000元現金。20075月,如愿以償的丁某一次性送給吳某15萬元現金作為感謝費。除了丁某這樣的大手筆外,不少被拆遷戶都千方百計找到吳某,拜托吳某關照,少則一兩千元,多則上萬元,吳某都欣然笑納

 

海安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下半年,吳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25次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25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購物卡。法院認為,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吳某另有立功表現,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退出全部贓款,綜合考量后,對其適用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