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攔路搶劫,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安全也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權,無論劫得財物多少,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搶劫案,判處被告人黃某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9101913許,在銅山縣某鎮附近一水泥路上,被告人黃某騎一輛紅色大陽牌摩托車攔截一名騎電動自行車途經此處的女青年,強行奪取其手提包,并在其呼救時以言語相威脅,在翻出其包內一部索愛牌手機及40余元現金后逃離現場。黃某逃竄到外地,于2010316被丹陽市公安局呂城派出所抓獲,次日被銅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鑒定所搶手機價值1260元,案發后,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給被害人。

 

該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語言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