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據證明質量問題 可以拒付貨款嗎?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發布時間:2010-07-12 瀏覽次數:619
酒店與冷凍食品供應商本是互惠互利關系,如今,卻看到了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供應商與酒店間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酒店支付小婁貨款(包括進場費、凍庫費)36.1萬元。
小婁在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很幸運地爭取到一酒店的冷凍食品供應權,同時與酒店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小婁為酒店提供冷凍食品,并提供價值3萬元的凍庫給酒店,小婁自愿向酒店交納進場費1.8萬元,每月三十日結帳,次月十日前結清貨款。如酒店不履行,小婁可自愿退場,酒店應退還進場費、凍庫費。后酒店未按時結清貨款并出具一份欠條,確認結欠小婁貨款共計31.3元。其認為酒店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故要求酒店另支付凍庫費3萬元、退還進場費1.8萬元,共計36.1萬元。庭審時,酒店則認為欠款的原因是小婁提供的冷凍食品有質量問題,但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院認為:酒店對小婁主張的欠款事實及數額均無異議,理應及時支付。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義務,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對流條件。買賣合同對標的物的價款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義務。這是沒有疑問的。故在本案中,酒店支付小婁貨款無可厚非。(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