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附條件贈與“實篤篤”買房人不履行義務錯良機
作者:馬毅萍 薛云 發布時間:2010-07-12 瀏覽次數:659
開發商贈送的車庫優惠購買大禮包附隨了辦理收房手續的條件,小區業主遲延辦理收房,措施了優惠時機,開發商是否仍要履行贈予義務?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駁回業主訴請后,該案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張某一家三口于2008年4月簽約購買了濱湖區某高檔住宅。2008年底,無錫房價出現下跌趨勢,為穩定已簽約客戶,2009年元旦,開發商向小區業主發函,以發“抵用券”的形式承諾對已簽約客戶購買車位或儲藏室優惠20000元。抵用券載明:
2009年2月,開發商以公證書形式向張某一家郵寄了《交房通知書》,要求其于
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開發商向業主奉上的新年禮包為一種贈與行為,但該贈與系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即業主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收房手續,并須在規定時間內領用和使用抵用券。張某未辦理收房手續,不符合零用抵用券的生效條件,故駁回了業主訴請。
業主不服,上訴至市中院稱,新年致函中并無抵用券“使用細則”,開發商在營業場所內公布抵用券“使用細則”不能推定其知曉內容。基于房屋買賣關系,開發商才作出抵用券的承諾,收房是上訴人的權利而非義務。開發商則辯稱,新年致函中已明確告知應當咨詢置業顧問或售樓處,已向業主作了提示,業主不符合領用抵用券的使用條件,所附贈與條件未成就。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維持了原判。
法官點評:隨著國家一系列遏制高房價政策的出臺,樓市出現了新一波降價潮,開發商優惠促銷的力度不斷加大。以往審理的房屋買賣糾紛中,開發商夸大宣傳,虛假承諾價格優惠、服務標準、環境及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等難以兌現引發的糾紛較多,業主維權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本案開發商作出的優惠承諾是很實在的,而業主卻忽略了自身應該履行的附隨義務,導致優惠合同并未生效,故業主不能再要求開發商履行贈予承諾。承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眼花繚亂吸引眼球的樓市優惠政策,消費者一方面要理性判斷其真實性,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優惠條款予以特別明確;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不能一味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而單方面規避己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