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遙控器增加磅上貨物的重量,從而取騙他人的錢財,共騙取人民幣111732元,后被指控犯詐騙罪。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項某于2007年9月份左右,在幫尤某裝運棉籽到某廠時,認識幫尤某交貨的河南人;同年11月份左右,河南人讓某介紹一老板給他認識,和他一起做生意,他可以通過遙控器在磅上玩鬼騙錢,讓車子所運的貨物重量增加,以多出來的重量騙收貨人的錢財,項某和河南人互留了電話號碼。2008年6、7月份,項某幫徐某裝廢紙到雙燈集團公司期間,項某告訴徐某,可以在磅上玩遙控器,就是增加磅上貨物重量來騙錢,如掙到錢大家一起分,徐某表示同意;后時間不長,項某介紹徐某和河南人認識,先后二次在射陽縣城相關飯店吃飯,商議作案方案。

  2009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3日徐某從某單位保管江某手中以人民幣每斤0.945元價格購買19車皮的小麥合計298659公斤,后以人民幣每斤0.93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經營的某面粉廠,在徐某出售小麥的過程中,河南人持遙控器控制解碼器以虛增小麥重量的方式,將徐某從某單位所購得的小麥賣給某面粉廠時重量增加至358730公斤,從而騙取城某面粉廠人民幣計111732.06元。

  案發后,徐某退出全部贓款,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遙控解碼器以虛增小麥重量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項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徐某、項某共同實施詐騙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雖向公安機關提出犯罪線索,但未能查證;另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主動的與河南人聯系,積極實施購貨并出售,在出售過程中,用安裝遙控器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項某為實施詐騙犯罪,制造條件,系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項某認罪態度較好,本案所涉贓款已全部退出,發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遂作出被告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