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擅自解除養老金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
作者:曹味東 發布時間:2010-07-09 瀏覽次數:708
企業作為投保人到保險公司將原先為職工辦理的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進行退保。職工知曉后,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退保行為無效。7月8日,靖江市法院審結了這起養老金保險合同糾紛案,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
小凡原是靖江市一家服裝廠的女工,1994年12月,服裝廠作為投保人為工齡滿5年的職工一次性給付保險費,投保了個人養老金保險,保險單由企業集中保管。按保險單,服裝廠為小凡繳了保險費1416元, 到2022年1月,小凡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每月200元。
2000年服裝廠改制為靖江某制衣公司并將保單直接交由職工本人保管。2006年下半年,制衣公司生產不景氣,小凡等19職工先后離開了制衣公司,老板很是惱火,他認為,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是為了留住職工為企業服務,現職工跳槽,公司作為養老金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有權退保。遂在2006年10月,制衣公司以職工無故離開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掛失并辦理了退保手續,除去手續費外,共退得保費及利息2萬余元。今年1月,小凡到保險公司查詢時,才得知保單早已被制衣公司掛失退保。
小凡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今年6月,在與保險公司、制衣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保險公司、制衣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解除養老金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判令保險公司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無須得到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要求辦理退保無過錯。制衣公司則強調,養老金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保險法賦予投保人有解除的權利。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法第15條雖然賦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權,但投保人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保險法在總則第5條亦明確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追求利益。被告制衣公司對離開公司的職工不滿,在明知保險單未遺失的情況下,仍掛失退保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
經過法官進一步釋法析理,兩被告明白了自己的過錯所在,同意與小凡協商解決糾紛。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制衣公司給付保險費及利息3 855.34元,保險公司繼續履行與小凡的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