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 530萬債務應連帶
作者:何英 陸芳芳 發布時間:2010-07-09 瀏覽次數:710
公司向銀行借款到期未還,銀行遂向無錫南長法院起訴該公司及其股東,要求共同清償650萬債款及利息。
和盛公司于2001年10月成立,當時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楊勝為該公司股東。2007年8月該公司又新增股本860萬元,其中楊勝增加入股530萬元,但他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2008年4月,和盛公司向某銀行借款650萬元,但到期未還,銀行遂訴至法院,主張股東楊勝未如實履行公司增資過程中的出資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和盛公司償還銀行借款650萬元及利息;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楊勝在530萬元范圍內向銀行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點評:投資者的誠信度和資本實力良莠不齊,存在著瑕疵出資現象。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因此,瑕疵出資股東負有對公司繳納相應出資的責任,并應在出資不足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和盛公司的股東楊勝增資不實,因此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