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焊工墜落受傷 雇主全額賠償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發布時間:2010-07-09 瀏覽次數:667
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案件,雇主小韓全額賠償雇員小蘇的損失97651.30元,其服務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電焊工小蘇受雇于小韓為一公司安裝彩鋼瓦大棚,其與小韓一起擱大梁時,因小韓操作失誤從腳手架上摔下,致其受傷并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其認為小韓系其雇主,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將安裝工作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小韓施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其要求小韓、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32682.14元。而小韓則認為,公司向其購買了彩鋼瓦,讓其聯系人安裝,故其聯系小蘇等人。其僅介紹小蘇為該公司工作,且與小蘇系共同受雇于公司并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庭上,公司方不確認向小韓購買過彩鋼瓦,也不承認其在事發地點進行施工,更未雇傭過小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庭審過程中,小蘇為證明其與小韓的關系,申請了一證人到庭作證。證人陳述:小韓聯系其與小蘇至公司進行安裝工作,同時小蘇的工資由小韓發放。
法院認為:因小韓認為其與小蘇系共同受雇于公司未提供證據,故法院對此不予采信。由于小蘇的工資由小韓發放,法院認定小蘇受雇于小韓。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韓作為小蘇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核算,小蘇的各項損失共計97651.30元,由小韓全額賠償。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故法院判決小韓全額賠償小蘇各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