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作案工具欲作案被抓獲 兩外來人員獲罪被判刑
作者:胡根平 發布時間:2010-07-08 瀏覽次數:650
昨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江某、黃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作案工具電擊器一把、刀具一把、膠帶一卷、尼龍繩一根予以沒收。
2010年3月,江某、黃某從山西流竄到徐州。兩人經預謀后,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刀具、電擊器、膠帶、尼龍繩等工具,在徐州市某路口、大龍湖等地尋找目標,準備實施搶劫行為。同月12日,在徐州市某橋頭附近被巡邏民警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江某、黃某為實施搶劫犯罪準備作案工具,尋找作案目標,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并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依法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