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人格作的擔保,當時都說清楚的。”被告吳某面對原告肖某的訴狀一臉困惑。吳某和肖某本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兩人的關系因為一筆借款發生了微妙的變化。2007年,吳某與自稱作生意的毛蕓結識。一日,毛蕓稱急需一筆錢周轉,數額不大也就28000元。吳某說自己身邊沒有現金,但可以替她找個人拆借,于是找到了肖某并稱以人格作擔保一定歸還,毛蕓也表現出一臉誠懇。雖然肖某與毛蕓并不相識,但有吳某作擔保,肖某也就同意了。但沒想到的是,毛蕓借了錢就人間蒸發了,怎么也找不到下落。眼看還款期限已過了一年多,肖某開始向吳某要錢。吳某認為這筆錢不應該自己承擔,只肯落力將毛蕓找出來。但當時只知道毛蕓是安徽人,在鎮上租房子住,借了錢后,毛蕓就搬家了,手機也停機了。找不到毛蕓,被纏住要錢的吳某不愿承擔擔保后果,于是又寫了一張擔保書給肖某,上面的擔保人為自己的掛名股東的一家公司。

  看吳某無意還錢,肖某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調查,在公安人口記錄系統里,安徽境內根本沒有當事人口中毛蕓這個人,顯然,當時毛蕓與吳某結交時就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根據后簽的那份擔保協議,這筆錢理應由公司承擔,但經法院調查,擔保協議上公司的公章是偽造的,所以該協議無效。且該擔保系個人行為,與公司的業務活動無關,因此,被告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提供的擔保無效,該擔保應認定為被告個人提供的承擔。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吳某主動承擔了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