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港閘法院審理完一起電瓶車失火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最后,被告電瓶車生產廠家向原告面包車車主賠償損失15800元。

  2009年11月的一個夜晚,趙某將自己的面包車停在港閘區越江新村的停車坪上,半夜,面包車旁的一輛電瓶車突然起火,引燃了面包車。火勢很快被趕來的消防官兵控制,但電瓶車、面包車均被燒毀。事后消防支隊作出消防事故認定書,認定電瓶車最先起火,后引燃面包車,但電瓶車起火原因不明。

  由于趙某沒有購買車輛保險,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趙某以產品質量問題將電瓶車的生產廠家張家港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審過程中,電瓶車廠家認為自己生產的電瓶車是經過檢驗的合格產品,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生產檢驗是抽樣檢驗,廠家不能確保自己生產的每一件產品都是合格產品,電瓶車不該起火,是一個基本要求,在沒有證據證明使用人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就是電動車的本身存在缺陷,生產廠家應承擔產品缺陷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電瓶車在停止狀態下起火,消防部門不能認定起火原因的情況下,是否屬于缺陷產品,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認定,該電瓶車購買僅3個月即起火,使用人無私自改裝,生產廠家也未能舉出免責的證據,可以認定該產品屬于缺陷產品。對于缺陷產品,受害者可以要求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對電瓶車生產廠家進行釋法析理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