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豐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所依據的欠條上面寫的竟然是:“今欠到鹽城夏老扳貨款玖萬伍仟元整¥95000元。” 幸好,原告還有歧途證據佐證,才沒有輸掉官司。

  2007年5月,原告大豐某公司與被告湖北十堰某精鑄造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載明被告購買原告型拋丸機1臺,價格(不含稅)5.8萬元。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又向原告購買了部分配件和鋼丸。截止2009年1月,被告雙牛公司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供銷員夏某,欠條載明:“今欠到鹽城夏老扳貨款玖萬伍仟元整¥95000元。后經原告多次追還未成,遂向法院院提起訴訟。從表面看,該欠條的證明力顯然是很低的,鹽城范圍是大 的,而”夏老板“僅有一個姓氏,若想僅憑此欠條打官司,誰都能預見到結果。幸好,該糾紛中還有供銷合同等佐證,且被告收到傳票后未到庭應訴,法院綜合考慮之后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合同約定和欠條證實,且被告未能按約及時支付貨款,其行為違約,大豐法院依然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留給人們很多的思考,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與他人發生財產等方面的來往時,所立的字據一定要清楚、明白,否則,一旦發生了糾紛,很多情況因為時過境遷,難以調查,權利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