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又醉駕 摔傷負主責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0-07-07 瀏覽次數:651
無證醉駕與推獨輪車的行人相撞,反將行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行人應否賠償?近日,東臺法院調結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行人負擔對方10%的損失,而無證醉駕人自負90%的損失。
2009年6月5日下午,何某醉酒駕駛未經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一頭撞上王某所推的人力獨輪車后倒地受傷。經查,何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何某未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未經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此事故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王某推人力獨輪車未能靠右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診斷,何某右脛骨骨折,前后花去醫療費9000余元。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行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承擔30%的損失。
滿腹委屈的王某辯稱,事發當天,他在農田里收麥子,獨輪推車上裝了5袋小麥,從田里往家里走。到了家門口,何某騎著摩托車,開得很快,將他連人帶車撞倒。王某認為,原告屬于醉酒無證駕車,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傷后果自負,而自己在自家門前路上行走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原告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4759元,由被告王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475.9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若將來原告的右腿構成殘疾,則被告僅負擔原告殘疾賠償金的10%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