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土地種植苗木,合同到期卻以種植樹木尚未成材抗辯,不予歸還所承包土地。日前,開發區法院妥善審結該起農業合同糾紛,判決被告十日內返還原告轉承包的土地。

  2002年10月24日,原告鎮江新區渣澤村小村村民小組受部分村民的委托與被告吳某某簽訂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將該村位于電灌站南面水田12畝轉包于被告種植花苗木使用;承包時間自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5日,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清除承包土地上苗木。被告以樹木尚未成材,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2008年1月15日,原告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要求返還土地及恢復土地原狀,系原告不與被告續簽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已盡到提前通知的義務,故合同期滿后,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土地返還原告,并負責清理土地上的附屬物及苗木。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協議附有期限,且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系培育苗木,故其辯稱苗木尚未成材,不能出售的意見不能成為對抗其履行返還土地義務的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