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歲的婦女,在歷盡艱辛懷孕9個月,期待新生兒降臨的時候,突然猝死。其家屬在接受了這個慘痛事實后,認為當地一家醫院診斷疏忽,將該醫院告上法庭。此案經過海門法院審理,歷經一年多時間,終于有了結果。日前,該院判決被告醫院賠付原告孕婦的家屬9萬元。

  原告訴稱,死者懷孕九個月,因不舒服在母親的陪同下去醫院體檢。醫院的醫護人員告知孕婦身體正常,并開具了止咳糖漿和消炎藥,讓孕婦回家。6天后,孕婦突感身體不適,氣急加快,被送往該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孕婦的死亡系醫院的醫護人員不負責任所致,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30萬元。

  被告醫院認為,孕婦被送至醫院時已無生命體征,孕婦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關,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過程中,根據被告醫院的申請,該院委托南通市醫學會就被告醫院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本案爭議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及被告醫院的責任程度進行鑒定。南通市醫學會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報告認為:患者因孕38周加4天于2008年11月5日至醫方就診,醫方未對檢查結果(心電圖異常、尿蛋白++)作分析、處理的情況下開具藥物,違反醫療常規;因醫患雙方對診療過程描述存在明顯差異,且患者就診后6天猝死后未行尸檢,死因不明,故不能明確醫方診療行為與患者病情變化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孕婦已有身孕38周加4天,因此前身體疲勞、氣急、晚上有時不能休息,就在母親的陪同下前往醫院體檢。檢查項目為B型超聲、心電圖、血液檢驗、尿液檢查。檢查結果出來后,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未注意心電圖中反映的竇性心動過速和尿蛋白異常,只是告知孕婦身體正常,并開具了止咳糖漿和消炎藥,讓孕婦就此回家。11月11日晚,孕婦突感胸悶氣急,被急送至被告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在2008年11月5日,孕婦依醫囑進行的四項檢查結果顯示,身體健康狀況存在問題。其中,以平均心室率133bpm和尿蛋白2+最為突出。一般情況下,當孕婦的心室率稍高于常人并且其他各項指標正常時,也被認為屬于正常情況。但如此之高的平均心室率未引起被告足夠的注意,未采取有針對性的任何診療措施,僅開具急支糠漿和消炎藥,顯然屬于被告醫院的疏忽。盡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敘明不能明確醫方診療行為與患者病情變化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但被告醫院不能就其診療行為與孕婦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提供充份證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認定被告醫院的上述疏忽與孕婦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醫院的過失在于未對檢查結果進行全面分析從而對引起死亡的病程采取有針對性的診療措施,但導致孕婦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疾病本身,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疏忽屬次要原因。法院確定被告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承擔賠償9萬元的責任,遂做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