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及妻子李某因非法處置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夫妻雙雙被判刑。近日,阜寧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被告人孟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因經營需要,向于某借款8萬元,逾期未能歸還并外出躲債。于某訴至法院并申請對孟某夫妻的房屋進行保全。阜寧法院于2008714日裁定對被告人孟某夫妻位于濱海縣某小區的房屋進行查封,并于200884日判決被告人孟某、李某共同償還于某人民幣8萬元及利息。2008814日,被告人孟某與妻子李某計議后,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通過中介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得款之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李某在法院查封其房屋并依法作出判決后,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前,將已被查封的房屋變賣,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依協議履行了相關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分別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