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條出質仍需公示登記
作者:朱艷萍 發布時間:2010-07-06 瀏覽次數:748
近日,大豐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人以欠條作為權利質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因當事人未按《物權法》規定履行登記公示手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2008年,徐某因進魚藥周轉需要分二次向焦某借款80000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能還款。后在焦某的追要下,徐某將陳某向其出具的兩份總額欠魚藥款279000元的欠條質押給焦某。2009年6月10日,焦某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對徐某償還80000元的義務在其應付給徐某魚藥款279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針對焦某能否以徐某向其出具的欠條向陳某行使權利質押的優先受償權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權利質押是指以債務人享有的實體財產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標的,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權利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而債務人有權可以出質的權利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范圍。欠條系一定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確定的一種權利憑證,其性質可視為一般債權的應收帳款。故欠條可作為債務人出質的權利符合物權法定的原則。根據《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登記是應收帳款質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對抗要件。本案中,焦某訴稱其持有的陳某的欠條系徐某向其出質的,未能訂立應收賬款出質的協議,未能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公示手續,該欠條的質權未能依法設立,焦某要求陳某優先償還其欠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