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維持同居關系非法 追索生活費合法
作者:朱艷萍 發布時間:2010-07-06 瀏覽次數:723
近日,大豐法院審理一起女子起訴要求同居男子給付生活費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同居男女通過協議維持同居關系雖然違法,但約定給付生活費并不違法,法院判決支持。
2008年3月,黃某與卞某開始同居生活。此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曾于2008年7月23日簽訂協議一份,載明:一、協議人雙方自調解之日起婚姻關系繼續維持,雙方須在2008年7月25日前將結婚登記手續補辦完畢;二、自調解之日每月支付黃某生活費用600元整止小孩出生之日等內容。后原、被告雙方未能領取結婚證,被告以雙方在2008年7月2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是協議成立前提為由拒絕給付生活費。黃某起訴要求卞某按約給付生活費。
法院認為,黃某與卞某雙方系非法同居關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以協議維持婚姻關系的行為亦屬非法,對登記結婚的期限約定亦屬無效條款,不履行登記結婚的約定并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否則有違婚姻自由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條款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雙方對生活費的約定系卞某對黃某懷孕期間履行一定的生活扶助義務的認可,該義務雖然不是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但雙方以協議的形式定下來,意思表示自愿真實,且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被告應按約給付生活費,其以雙方未能履行在2008年7月25日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約定來抗辯第二條款的履行于法無據。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法院依照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給付生活費合法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