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義同居七年載 無視法律被罰后悔晚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7-06 瀏覽次數:703
已婚女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七年,后同居雙方被公訴機關公訴。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同居雙方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李某與丈夫林某相識結婚并生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夫妻間發生矛盾,后李某與王某相識,雙方并于2003年上半年至2010年1月間,已婚女李某與丈夫林某未離婚的情況下,與王某相識并在不同地點以夫妻名義同居和,王某也明知李某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李某、王某現已脫離同居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無視國家法律,被告人李某有配偶、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秀梅、王書林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脫離同居關系,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