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地下室要另行計費,劉某的別墅最終沒有買成,但“誠意金”卻兩年沒有歸還,那能不能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利息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房地產公司支付劉某三筆“誠意金”共計188萬余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從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的利息。

  話還得從四年前說起,家住常州的劉某聽說江陰某房地產公司要開發一個樓盤,綜合考慮過后,他聯系到該房地產公司,預定了兩套別墅,簽訂認購書之后,當即支付了100萬元的誠意金。2007年10月,劉某在和房地產公司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期間,根據房地產公司的要求,又支付了88萬余元的房款。但當劉某得知別墅的地下室要另行計價時,其表示無法接受,遂決定不再購買那兩套房屋。其后近兩年時間里,劉某因沒有實現換房的要求,便要求房地產公司歸還誠意金188萬余元并支付利息。但房地產公司則表示,誠意金可以歸還,但根據雙方的簽訂的認購書,其不必支付利息。2009年8月,劉某一紙訴狀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江陰法院。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有效,在房屋認購期間,雙方按照認購書的條款行事,但2007年10月,雙方就明確表示商品房買賣協議未達成,因此,從那時起,房地產公司應當支付利息,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