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恨交警處罰,竟以拳腳相向
作者:陳凱 季錫聰 發布時間:2010-07-05 瀏覽次數:660
日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彭華凌犯故意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年3月17日上午10時許,彭某未戴頭盔駕駛摩托車途經啟東市匯龍鎮人民路、江海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段某依法檢查。段某對彭某未戴頭盔、未隨身攜帶行駛證、車輛未年檢依法作出暫扣該車輛決定并出具《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彭某拒絕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段某在備注欄內注明該情況后依法向彭某送達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他在十五日內到有關機構接受處罰。彭某心生怨恨遂沖到正在路邊繼續執勤的段某身后,用拳頭毆打段頭部將其警帽、眼鏡打落在地,并致段臉部表皮擦傷,后被在場的輔警制止。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段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審理中,被告人彭某向被害人段某賠禮道歉,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華凌采用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