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里面隱藏內情 欺詐有據撤銷獲準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2-09-17 瀏覽次數:450
在為知被轉讓人經營出現經濟危機的情況下,被轉讓人和轉讓人隱瞞內情,誘騙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后主張債權時方知內情,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轉讓協議。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陳某經營魚飼料,因經營需要,多次向周某借款。楊某從事魚類養殖,欠陳某魚飼料款。2010年12月6日,陳某將欠原告周某的51萬元債務轉讓給楊某,由楊某向周某立51萬元的借條。
2011年7月25日,楊某在射陽縣公證處親筆書寫“關于我楊某、陳某、周某之間的債務轉讓一事的說明”1份,內容為“2010年的飼料由陳某供應,后來在8月份240畝魚全部死光,陳某見我還不起飼料款,就和我說把此欠款轉帳給周某,因為陳某借周某51萬元,我說只要你說得通就轉,反正我欠陳某錢要還,欠周某錢也要還,后來他們說好了,我就去轉了,我打的借條51萬元,由陳某擔保,陳某某見證,周某不知道我魚死了,陳某知道我魚死了,才要轉此債務的”。同時申請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庭審中,楊某陳述此說明是原告周某寫好草稿,他抄寫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2011年7月27日,證人陳某某在射陽縣公證處親筆書寫“說明”1份,內容為“對陳某、楊某、周某三人換條一事說明如下:陳某跟楊某要飼料款,楊說現在沒有錢,陳某講我欠二姐周某51萬元你跟周某講,把我欠周某的51萬元轉給周某,楊某說只要周某同意我條子照打,后來他們兩個人去找周某,說換條子,當時我在場,周某問楊某你魚養的怎么樣,陳、楊二人都說養的很好,后來3個人就把條子換了”。同時申請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證處對被告楊某和陳某某的情況說明作出的公證書,合法有效,應予采信。兩被告向原告周某隱瞞被告楊某養殖的魚死亡的情況,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周某在不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同意被告陳某的債務轉讓給被告楊某的行為可撤銷。遂作出撤銷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楊某之間為債務轉讓達成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