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戀,校方是否應返還建校費?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發布時間:2010-07-05 瀏覽次數:744
父母自費將兒子送到私立學校學習,并與學校簽訂了《學生就學協議》,交納了建校費。誰知,兒子升入初中后,竟然與學校一女生發生了早戀,嚴重影響了學習,父母不得不將兒子轉學。為此,雙方圍繞建校費是否應當退還,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望子成龍自費擇校 兒子早戀成績下滑
小衛從小頭腦聰明,學習刻苦,成績優秀,讓父母感到十分的驕傲。為了讓兒子有個較好的學習環境,小衛的父母一直尋思將兒子送到更好的學校去讀書。在小衛將升小學四年級時,其經朋友的介紹并親自到學校考察,覺得一私立學校無論從學校規模、教學質量,還是教學管理,都十分理想。后小衛父母親(乙方)向該校交納了從小學四年級至高三的建校費53500元,并與學校(甲方)簽訂《學生就學協議》一份,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的中途停學、轉學、退學,對乙方交納的學校建設費處理原則如下:二年內退學,每年扣1萬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超過兩年不再退費。”“若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學生無法正常學習和生活,導致學生身心得不到健康發展,甲方應允許乙方學生退學和轉學,并退還乙方所交學校建設費的一部分本金。”在小衛升入初二時,沒想到與同校女生開始了早戀。由于兩少年年幼無知,不能正確處理好早戀與學習的關系,只顧沉浸在戀愛的歡愉之中,學習成績均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小衛的父母發現后,與學校溝通,希望能阻止兒子的早戀。學校也找了兩少年談話并加強教育。可是,兩人當面都能保證好好學習,不談戀愛,暗地里卻依然我行我素,有過之而無不及。無奈之下,小衛父母以就近入學為由,向私立學校申請轉學,學校予以同意,小衛父母將兒子再轉回原籍讀書。
無奈轉學生出糾紛 爭執不下訴上公堂
辦妥了兒子的轉學手續后,小衛的父母來到私立學校,以學校未盡到管理教育之責任,造成兒子曾與同校女生發生早戀情形,嚴重影響學業,致使兒子被迫轉學為由,要求學校退還所交的建校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學校認為,學生談戀愛,是學生自己的事,學校斷然拒絕了小衛父母的要求。經過多次交涉無果后,小衛父母以兒子為原告,將學校告到了法院,要求學校返還建校費。
法庭上,小衛家長訴稱,發現兒子在校早戀,與女生傳遞含有成人內容的字條,并發生與女生接觸、喝酒、抽煙等現象,兒子也出現精神恍惚、厭食、失眠、焦慮等情形。他們多次向學校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學校采取措施、加強教育,但學校未有處理結果。為此,被迫兒子辦理了轉學手續。學校作為一所寄宿學校,有責任也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保障學生健康發展,但該校未盡其責,管理不力,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則辯稱,發現小衛有早戀傾向后,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及時與小衛家長進行溝通過。因此,校方已盡到了教育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小衛主張的建校費,小衛在校就讀5年,每年的建校費為1萬元,故愿意退還剩余的3500元。
學生早戀責任在誰 法院判決結果明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衛與學校簽訂的《學生就學協議》中對于小衛交納的建校費,雙方約定若因小衛自身原因中途停學、轉學、退學的,超過兩年,不再退費;若因學校原因使小衛無法正常學習和生活,導致學生身心得不到健康發展,學校應允許小衛退學和轉學,并退還小衛所交學校建設費的一部分本金,按市物價局規定甲方各每年收費標準扣除。小衛轉學理由為就近入學,系其自身原因中途轉學。雖然小衛在校期間早戀,但與其轉學并無必然聯系,小衛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因學校原因使其無法正常學習和生活,導致其身心得不到健康發展而需轉學,故小衛要求學校退還建校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衛在私立學校就讀兩年以上,后因自身原因中途轉學,按雙方簽訂的《學生就學協議》,學校無需退還建校費。現學校愿意退還3500元,故法院依法判決學校返還小衛建校費3500元。(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子不學,非所宜。幼不學,老何為?趁年紀輕輕多學點文化知識,不要辜負了父母親的殷切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