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發了蘇州中院審結的一起委托合同糾紛,該案主要涉及對境外信用卡進行“無卡無密”手工壓單操作后產生損失的承擔問題。對于此問題,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

 

法官提醒:在受托操作POS機刷卡時,特別是受理如“無卡無密”這種風險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業務時,應進行認真核查,富有審慎和風險告知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重大過失,應對完成委托事務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案情回顧:境外信用卡離線支付被套80余萬

 

2009720日,蘇州建文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文公司)新區鐘園營業部(以下簡稱鐘園營業部)租用蘇州新產業置業有限公司南部中心酒店(以下簡稱南部中心)商務中心辦公室及接待臺中的一個位置作票務及旅游辦公之用,雙方并簽訂有《商務中心辦公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20091215日,南部中心預訂部收到名為Stevenen的國外客戶發來的郵件,咨詢預訂部是否可以為其預訂從一張國際機票,并詢問是否接受信用卡付款。預訂部回郵稱:“很抱歉,此時預訂部不能為您提供機票預定服務,如果您還是需要預定機票,您可以直接聯系建文公司,郵箱地址是。”同時,預訂部將雙方的上述郵件內容轉發給鐘園營業部,并告知Stevenen鐘園營業部工作人員的電話號碼。

 

經過聯系,鐘園營業部于20091217日為該客戶預訂了機票,支付方式為信用卡支付。該客戶將信用卡正反面復印件及填寫的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授權對象為建文公司,授權書上并包含有信用卡類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號、有效期及CVV碼等信息)發送給鐘園營業部。

 

鐘園營業部因自身未配置電子刷卡設備即POS機,于是將上述資料交至南部中心,由南部中心POS機操作人員在POS機上手工輸入信用卡信息,進行信用卡消費。此后,該客戶與鐘園營業部直接進行聯系,預訂機票,涉及的信用卡交易共計25筆,金額共計人民幣1007363元。

 

上述25筆信用卡交易中,第1-21筆交易金額扣除銀行收取的手續費(交易金額的0.6%)后交易凈額共計人民幣834530.59元,南部中心在收到中行蘇州分行付款后已支付給鐘園營業部,第22-25筆則尚未支付。

 

后經中行蘇州分行查詢,截止85日,上述交易中,共收到發卡行二十筆外卡拒付退款借記報單,計人民幣827955.28元(實際交易金額為人民幣832953.00元)因為持卡人沒有授權而被發卡行拒付。

 

庭審爭鳴:提供POS機進行信用卡結算是何關系

 

雙方經協商無果后,南部中心將鐘園營業部和建文公司訴至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南部中心訴稱,其與鐘園營業部是一種代為收取票務款的法律關系。目前,由于發卡銀行拒付的原因,收單行也向南部中心拒付,并將已經支付給南部中心的預付費從南部中心賬戶中予以扣回,共計人民幣665158元。請求法院判決鐘園營業部、建文公司歸還上述款項。

 

兩被告辯稱,根據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鐘園營業部作為酒店商務中心的一部分經營。鐘園營業部的客人進行訂票,都應在營業部進行結算,并未出現過南部中心代收的形式。本案中需要訂票的客人是與南部中心聯系的,也是與原告協商確定以信用卡離線交易的形式進行結算。南部中心沒有告知使用離線交易的風險,構成誤導,故該損失應該由南部中心承擔。

 

建文公司反訴稱,鐘園營業部多次應南部中心要求,為其客人預訂機票。南部中心在收取票款后,尚有113750元款項未支付給鐘園營業部。故請求判令南部中心償還鐘園營業部人民幣113750元。

 

針對反訴,南部中心原審辯稱:南部中心酒店從未要求鐘園營業部為酒店客人預訂機票,而是鐘園營業部因自身業務需要借用酒店的POS機,為其代收票務款。因此,酒店僅有義務從收卡行收取預付的票務款并在該交易最終被發卡行認可后再將票務款轉付給鐘園營業部。反訴請求中主張的三筆交易中有兩筆交易已被發卡行拒付,另一筆在被發卡行調單查詢后已劃付酒店帳戶。

 

法院判決:提供POS機操作未盡提示義務擔責20%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所涉的25筆票務交易是發生在鐘園營業部與國外客戶之間,二者間形成票務服務合同關系。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鐘園營業部借用南部中心的POS機進行刷卡消費,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南部中心受托收款未向鐘園營業部收取任何費用或者傭金,屬無償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南部中心在受托收取機票款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鐘園營業部委托南部中心收取機票款,約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無卡無密”支付方式,其交易過程中無法對信用卡、簽名等進行真偽辨別,與持卡人當面通過卡槽刷卡的支付方式相比,存在較高的交易風險。南部中心未將該支付風險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向鐘園營業部作相應的提示,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

 

對損失發生的原因,法院認為,鐘園營業部的行為是損失發生的主要原因,南部中心的過失行為是損失發生的次要原因。綜合考慮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程度,虎丘法院認定南部中心承擔20%的損失,鐘園營業部承擔80%。因發卡行拒付給南部中心造成的扣款損失總計人民幣832953元,因此鐘園營業部承擔666362.40元,南部中心承擔166590.60元。扣除銀行手續費,25筆交易實際金額為1001318.82元(1007363*99.4%),則南部中心應支付給鐘園營業部的數額為334956.42元(1001318.82-666362.40),而南部中心已向鐘園營業部實際支付834530.59元,故鐘園營業部應給付南部中心499574.17元(834530.59-334956.42)及相關利息。

 

關于反訴,法院認為,反訴請求中的3筆交易均包含在本訴的處理中,從25筆交易的整體來計算,鐘園營業部尚需給付南部中心499574.17元,故反訴請求中包含的交易金額南部中心無需另行支付。

 

綜上,虎丘法院最終判決鐘園營業部應給付南部中心款項499574.17元及相關利息,建文公司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建文公司不服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的依據,不予成立。同時,結合本案因出現鐘園營業部被工商部門注銷之情形,對一審判決的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文化國際公司給付南部中心款項499574.17元及相關利息。據悉,下判后,該案已經全部自動履行完畢。(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名詞鏈接:所謂“無卡無密”,是指操作人員通過POS機上的按鍵手工輸入相關信用卡卡號,通過網絡獲得授權進行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方式。該支付方式并非通過卡槽讀取信用卡信息,因此無需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碼,也無需持卡人本人到場,可以由操作人員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核實信用卡的卡號、持卡人姓名、簽名、CVV碼等相關信息,進行手工輸入刷卡。該支付方式雖然符合銀行卡協議中關于必須通過受理銀行卡電子設備完成受理交易的規定,是合法允許的信用卡交易方式,但由于其交易過程中無法對信用卡、簽名等進行真偽辨別,與持卡人當面通過卡槽刷卡的支付方式相比,存在較高的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