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京口法院首次援引《侵權責任法》判決案件
作者:水木 敏爾 發布時間:2010-07-02 瀏覽次數:850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7月1日上午,鎮江京口法院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這是援引該法宣判的第一案。
鄭某經營著一家手機美容店,吳某受鄭某雇傭在店里打理生意。2009年3月,袁某在鄭某處對手機加貼了水鉆等。2010年1月,袁某去鄭某的店里要求維護水鉆。因鄭某外出進貨,在店里服務的吳某提出,其對鄭某承諾終身免費維護的情況不清楚,拒絕免費維護,要求先交8元錢,待鄭某回來后再退還。袁某不同意,一氣之下,從柜臺上拿了一只掛件就走,吳某上前拉住袁某想搶回掛件,就在雙方爭執過程中,袁某雙膝著地受傷骨折。后袁某起訴,要求吳某、鄭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袁某的跌倒系發生在與吳某相互爭執與糾纏過程中,現無其他充分證據證明袁某跌倒的具體成因,結合公安調查情況,認定雙方均應對跌倒負有責任。但同時,造成雙方糾纏的直接原因,在于袁某首先拿走了其無權占有、屬于鄭某的掛件,吳某作為鄭某的雇員,為維護雇主的財產權利而向袁某追索并無不當。故對袁某的跌倒,袁某自己應負主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進行相應賠償。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袁某的跌倒由袁某和吳某分別承擔主、次責任,而吳某作為鄭某的雇員,在從事雇主指示范圍內的活動過程中,與袁某發生爭執致袁某跌倒,并無侵害的故意和重大過失,故應由鄭某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最終,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等判決鄭某賠償袁某6000余元,駁回袁某對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侵權責任法》是一部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也是我國法制進程上的一件大事。以往對于侵權事件,相關規定要么淺嘗輒止,要么難以適從,現在,《侵權責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同命同價、精神損害賠償、網絡侵權責任、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等,它對于保護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民事糾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