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亞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9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陸某駕駛叉車在江蘇好收成韋恩農化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運送貨物時,違反該公司制定的叉車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在貨物擋住視線的情況下,未采取倒開叉車的行駛方式,在廠區道路上與該公司職工李某發生碰撞,致李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李某系遭車輛碾壓致顱腦崩裂死亡。案發后,陸某主動向其所在的公司領導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亞昌在廠區內進行叉車作業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