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數名男子玩碰瓷被指控犯詐騙罪。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年1月8日下午,陳某、丁某、高某(17歲)及許某(另案處理)等人到蘇州市斜墉鎮境內,以“碰瓷”的方法騙取昌某人民幣4800元,同月11日上午,陳某、高某及崔某(另案處理)等人至本縣某鎮境內,以“碰瓷的方法騙取趙某人民幣3000元,后被趙某識破而未遂。

  案發后陳某、丁某分別退出贓款1200元,高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200元,另公安機關依法向崔某追回贓款人民幣1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丁某、高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丁某、高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丁某、高某共同實施詐騙行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丁某、高某共同實施詐騙行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高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遂,亦未計入犯罪金額,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被告人陳某、丁某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并退出贓款人民幣1200元,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犯罪時已經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犯罪,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退出贓款1200元,依法從輕處罰,被告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基本相當好,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區分主從犯。遂作出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