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意外受傷 金相鄰因賠償引糾紛
作者:馬毅萍 勇立宇 發布時間:2010-07-02 瀏覽次數:795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看到鄰居有難幫襯一把,本是好意,熟料幫忙過程中意外受傷,還落下了八級傷殘,金相鄰因賠償問題爭執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令被幫工人承擔幫工人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人身損害賠償費用14.5萬元。
原告劉某與被告薛某均在濱湖某小區住宅門口做生意,雙方的店面房相鄰。2009年6月15日中午,被告想用自家的水缸養花,就用刀背敲擊缸底打孔,以方便下水。原告勸說被告用硬物敲打會將整個水缸打碎,就向他人借了電動手提切割機。在幫助被告打孔的過程中,其右眼被玻璃碎片彈傷,經醫療機構鑒定,其右眼盲目4級評定為八級傷殘。
庭審中,原告訴稱是被告主動要求其幫忙的,當時鑒于鄰居關系其未拒絕,應由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則抗辯提出,幫忙系原告主動提出,并非因被告請求。原告自己操作切割機不當導致右眼受傷,被告對此并無過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被幫工人未拒絕鄰居幫工,幫工人在幫助將水缸底部打孔時不慎受傷,故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自身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即一般情況下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責任;被幫工人拒絕幫工的,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承擔的這種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或公平責任,被幫工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拒絕幫工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免責。社會弘揚助人為樂的風氣,但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對于陌生的操作工具要預先熟悉其性能和操作要點,對危險隱患提早預防,切莫麻痹大意,釀成不必要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