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合作專撬汽車后備箱 4次作案得臟24000余元
作者:匡慧敏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721
2009年9月至10月間,趙某等三人,在無錫市金太湖廣場停車場等地采用撬開被害人汽車后備箱鎖的方式實施盜竊,共作案4次,竊得贓款合計人民幣24000余元。
2009年10月9日下午,無錫市公安局惠山派出所在無錫市通惠西路進行設卡盤查,發現有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形跡可疑,民警在通惠西路錫園附近將該車攔下進行檢查,在車內發現多把撬竊汽車后備箱用的專門撬鎖工具及現金、兩條香煙、手機等物,同時在車上查獲了趙某等三人。經審查,三人供述了由趙某撬鎖、葛某竊取汽車后備箱內財物、管某開車接應的共同盜竊的事實。
趙某和葛某經常混在一起,游手好閑,趙某提議道無錫實施盜竊,由葛某的妹夫管某開車尋找作案地點并負責接應,三人一拍即合。2009年9月10日中午,管某駕駛轎車帶了趙某和葛某尋找合適的作案地點,來到無錫金太湖廣場對面停車場,這里的車子很多,而且管理相對松懈,正是作案的最好選擇。趙某和葛某下車,看看四下無人,便拿出準備好的專用撬鎖工具打開了路邊一輛轎車的后備箱,葛某上前掀開了后備箱,從里面拿出了一個黑色的手提包,坐上車以后才打開看,包內有現金9000余元。晚上7點多,他們又來到了山北易初愛蓮超市,在超市樓頂的停車場,用了同樣的手段打開后備箱,將里面的手機、包等財物拿走。盜竊得來的手機等拿去賣掉,錢財平分,很快又揮霍掉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葛某共同預謀并實施盜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管某被救濟參與盜竊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判決趙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葛某四年六個月,管某兩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