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履行義務 開發商賠償30萬元
作者:陳國君 胡 錦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647
近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開發商違約引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判令開發商賠償購房者定金30萬元。
原告應某與被告江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總價款為1546380元,定金30萬元,2月內被告辦理好相關的產權手續。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萬元,而被告經原告多次催促亦未能辦理好房產證等相關手續,最終被告履行不能,向原告退還了定金3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被告公司辯稱:未能辦理房產證等相關產權手續的原因,系公司內部產生糾紛、訴訟所導致,屬于不可抗力,應免除其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淮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定金罰則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無法為原告辦理相關產權手續,致使原告無法取得合同標的相關權利,系根本違約。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承擔雙倍還反定金的責任應予支持。對于被告辯稱的理由,不屬于不可抗力,亦不構成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免責事由,故被告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