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安裝電信發射裝置被判令拆除
作者:承鈞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669
自家的房頂,別人家的陽臺,雖是公用區域也不可擅自使用。江蘇宿遷某電信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在房頂上安裝了小靈通基站,結果被原告以“放射性污染”侵害其健康權等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拆除該基站,并支付原告500元使用費。6月29日,宿遷中院二審調結該案,500元使用費免了,但小靈通基站還是要拆除。
原告叫盧能,宿城區人。其訴稱,被告某電信公司于2009年2月份,在未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偷偷翻墻進入其家中陽臺花園,“非法”安裝了電信發射裝置,破壞了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嚴重影響原告家人的身心健康,并致原告父親因受到電信磁波輻射的影響,長期處于頭暈、失眠狀態,經常吃藥。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痛苦和傷害,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應當承擔責任。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電信裝置、責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交通費600元,醫藥費1000元,侵占使用費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其沒有對原告造成侵害,不應拆除電信裝置。因為其安裝的小靈通基站在自己購置的商鋪頂端,該地點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非原告個人財產。此外,該小靈通基站經宿遷市環境監測中心檢測,符合電磁輻射標準,不會對公眾造成影響,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一審查明,原告盧能所住房屋南側陽臺外有一院落,原告將其建成花園,正常情況下,只有原告家人可以進入、使用該花園。被告所購商鋪為一層臨街門面房,商鋪屋頂即原告院落及花園所在地。因經營利益之需,被告在未經原告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原告家花園內安裝一小靈通基站,主機放在花園南側墻頭上,樁基埋在原告花園中。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盧能對被告小靈通基站所占用的屋面是否享有專有使用權?
一審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案中描述的情況,被告小靈通基站所占用的屋面雖系原告花園所在地,但同時也即被告商鋪的屋頂,該部分應當屬于原、被告所在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原告主張該部分面積使用權系其專有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此其主張被告支付其小靈通基站的占用使用費亦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為了從事經營性活動之需安裝的小靈通基站樁基埋在原告家花園內,位置正對原告家南側臥室,其安裝該基站沒有取得原告及其他業主的同意,并在客觀上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影響,故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拆除。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無法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故不予支持。對醫藥費,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小靈通基站給其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提供相關醫療費用票據,亦不予支持。因被告的行為情節輕微,故不支持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