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借條告前夫 司法鑒定辨真偽
作者:馬毅萍 李正暉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666
離婚4年后為從前夫處訛一筆財產,偽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狀告前夫要求償還。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借貸糾紛,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蕭與王莉原是夫妻,2006年3月離婚,此后二人再無瓜葛。近日王莉訴至法院,稱2004年9月,其與前夫向其哥哥王翔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夫妻二人借款20000元用于購買結婚用品,并承諾2年內還清。2006年5月,即二人離婚后,王莉個人償還了這筆欠款,王翔向其書寫了已還款證明,并將原夫妻二人書寫的借條還給了王莉。王莉據此借條和還款證明要求周蕭承擔債務。周蕭則抗辯提出,自己從未向王翔出具過借條,與王翔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并要求對借條上的簽名真偽進行筆跡鑒定。
鑒定結論顯示簽名系周蕭的字跡。周蕭猜測,可能是其親筆書寫過簽名的字條被前妻篡改,遂再次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最終確認,借條上“周蕭”簽名的形成時間在除簽名以外其他內容字跡的形成時間之前。王莉堅稱借條內容和簽名是一次性形成的法庭陳述在鑒定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條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借條內容在周蕭簽名之后形成,故該借條有明顯瑕疵。同時,王莉與周蕭系夫妻,有理由對該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故王莉根據該借條和王翔的證明要求周蕭償還借款20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王莉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申請筆跡鑒定的情況比較普遍。依據現有的鑒定條件,鑒定機構對字跡形成的確切日期無法精確,卻可以鑒定出形成時間的先后。該案鑒定機構雖未明確借條內容和簽名具體在哪一天書寫,但依據常理,借條內容通常應早于或等同于簽名形成的時間,如果借條內容在簽名之后形成,則存在明顯瑕疵,法院據此已足以判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