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老伯在住院期間,從病房衛生間窗戶墜樓身亡。其子女因善后事宜多次與院方交涉未果,將老人遺體長期停放醫院拒絕領回。近日,無錫中院調解審結了這起案件,使一場歷時二年之久的糾紛終于得到妥善解決。

  2008年5月6日凌晨,陳老伯因心臟病突發被送無錫市某醫院搶救。經搶救治療,病情趨于穩定,隨即入住該院12樓26-28病房。2008年5月15日,陳老伯從病房衛生間窗口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經現場進行勘驗,排除了他殺嫌疑。此后,陳曉文、陳雨雯以陳老伯在醫院治療期間跳樓死亡,醫院存在過錯為由要求賠償,遭院方拒絕。后陳曉文、陳雨雯拒絕將老人的遺體從醫院太平間取走火化。2009年11月4日,醫院訴至崇安區法院,要求陳曉文、陳雨雯支付停尸費10600元,并限期將遺體搬離醫院。因多次調解無效,崇安法院判決支持了院方的訴訟請求。陳曉文、陳雨雯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在一般情況下,對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負有法律意義上的監護義務。陳曉文、陳雨雯既不能證明醫院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也不能證明院方的醫療服務存在瑕疵。因此,老人的死亡后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及提供的醫療服務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料理老人的生養死葬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在子女拒絕領回老人遺體的情況下,醫院為防止遺體損壞進行了妥善的保管,為此產生的遺體保管費應由子女承擔。雖然陳曉文、陳雨雯將老人遺體長期停放醫院的行為并不可取,其上訴理由也難以成立,但此案事出有因,家屬的心情應予理解。基于這種考慮,二審法院立足調解處理,力求案結事了。經過深入細致的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醫院免除陳曉文、陳雨雯應支付的遺體保管費10600元;陳曉文、陳雨雯于協議生效三日內自行將老人的遺體搬離醫院。此案的成功調解,不僅有效避免了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而且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