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分析輕微傷害案件處理難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潘亞偉 發布時間:2010-06-29 瀏覽次數:1213
原因分析:
一是管轄機關不明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輕微傷害屬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從以上規定看,對于輕傷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但由于對證據是否充足認識上的差異及辦理程序規定的含混不清,往往導致兩個機關在具體實踐中相互推諉,也給當事人增加了訴訟難度。
二是司法審理難。其一是部分輕微傷害案件定性難,特別是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兩種類型的犯罪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實踐中不易區分。其二是被害人自訴時,案件事實認定難。缺乏了公訴的強制力度,被告人往往拒不承認自己的行為。特別是無旁觀者或在場的人系當事人親友時,證人作證顧慮重重,往往趨利避害或礙于情面,各執一詞。有的案件則是由于當事人先自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后才轉而尋求司法機關,時過境遷造成取證尤為困難,導致犯罪事實無法認定。
三是調解結案難。輕微傷害案件多發生在鄰里、親友、同學、同事之間,很多有民事糾紛激化而來,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也往往具有一定的過錯。案件一旦進入公訴程序,只能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運行下去,不少通過做工作本可以化解的矛盾,甚至被害人后來也愿意調解的案件,卻因為程序的不可逆轉性,只得一路走到底。導致雙方矛盾日益加深,促進社會穩定、化解矛盾的初衷難以實現。
對策建議:
一是不斷完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鶎诱{解組織能夠有效預防和減少鄰里矛盾糾紛,為此,應加強基層調解組織的建設,人民法庭要加大指導力度,強化其職能,經常性的開展群眾性矛盾糾紛排除工作,對那些矛盾激烈,一觸即發的民間糾紛要做好各項防范措施,防止轉化為刑事案件,切實把傷害案件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加強職能,理順關系,增強輕微傷害案件的處理能力。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趕赴現場后,應立即進行現場勘查,收集、固定、提取證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傷害案件,應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訴,并將證據材料移交法院,法院應加大對自訴案件的調解力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輕微傷害案件,也應加大民事賠償調解工作;起訴到檢察院的,檢察院可視情況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法院審理階段,應注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三是正確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輕微傷害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決好案件背后暴露出來的問題,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充分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作用,從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以后和睦相處、有利于被告人改過自新的角度出發,區別對待,采取即合理又合法的手段來處理各種關系。
四是加強法制教育。法院通過“審判進校園”、“審判進社區(鄉村)”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未成年人、下崗、無業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學法、懂法,提高遇事冷靜處理、辨別是非和承受刺激的能力,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