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有:

  1、法律強制性規定較多,審理時需要適用多部法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現行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建設工程合同作了詳細具體的強制性規定。

  2、雖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執行并不樂觀。

  有些發包人為了回避自己的風險在簽訂合同時,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黑、白合同的存在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

  有些業主與承包商考慮到自身利益,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用作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即所謂的“白合同”。另私下再簽訂一份在施工活動中實際履行的“黑合同”,其內容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黑白合同”的簽訂為日后履行合同埋下了隱患,并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進而給雙方都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

  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在施工過程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竣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承包商不按約定組織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質量低劣,也是違約行為的主要表現。

  5、案件調解率極低。

  承包方起訴到法院,希望拿回業主拖欠的工程款,而發包方往往以承包方存在工期拖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進行抗辯,由于雙方的預期值相差較大,導致此類案件的調撤率非常低。

  對策建議:

  1、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有個總體的把握,特別是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熟記于心,例如在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中,法律強制規定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方并簽訂施工合同。

  2、工程結算中,在同時存在“黑、白”合同的情況下,應該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白合同”為準。但若在招投標中存在惡意串通的現象,導致合同無效,此時應按雙方的真實意思來認定。

  3、針對建設工程合同中違約現象嚴重的情況,不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都應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法院通過違約金的適用,從而制裁違約行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進建筑誠信體系的建立。

  4、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努力提高辦案效率,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但因在當前環境下,承包方施工人員多由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組成,法院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及時作出判決,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