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民陳女士十年前購買了一套兩間兩層平頂房屋,用來出租給他人開店。本來挺美的事,卻由于該套房屋南、北兩側均和其他建筑相接,樓上的鄰居蔣先生打開自家陽臺的大門,走過幾級臺階,便可直接到達陳女士房屋屋頂。后來,當蔣先生對該屋頂上鋪設了草坪、修葺了水池等,儼然把該屋頂作為自己的私人花園,陳女士的煩惱也就接踵而至了。

  前鄰居不告而別 陳女士自掏腰包

  2006年底,蔣先生將房屋賣給他人,便搬出了小區。但此時,陳女士的屋頂由于長期超負荷載重,墻體、房頂多處裂縫,開始大面積漏水。為求一個說法,陳女士便將新住戶宋某告上了江陰市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陳女士考慮到宋某才剛搬進來,屋頂漏水確與其無關,便同意自己花錢對屋頂進行修繕,恢復原狀,唯一的條件是要求宋某不得加以干涉,新鄰居宋某考慮后便同意了。于是,2007年初,陳女士便請施工隊對屋頂進行了修繕,為以防萬一,陳女士還對屋面防水進行了施工,安裝了排水溝,總共花費7900元。半年后,宋某也對自家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又在自家陽臺和屋頂交界處重新做了臺階,并在陳女士的屋頂上鋪設了地轉,在排水溝上加蓋了蓋板,從而將該屋頂作為露臺使用。陳女士對此并未表示不同意,雙方便相安無事地過了兩年多。

  破屋頂再次漏水 都有錯責任分攤

  豈料,2010年以來,屋頂再次大面積漏水。這一回,陳女士一口咬定,這是由于宋某在屋頂上的裝修行為破壞了屋頂的防水層的緣故。而宋某則認為,自己鋪設地磚不僅不會損壞防水層,相反是保護了防水層,屋頂之所以會漏水,是因為宋女士07年在對屋頂恢復原狀的時候,未聘請專業的房屋滲漏維修工,所使用的防水材料質量也不過關的緣故。雙方為此開始了紛爭,陳女士再次將宋某告上了江陰法院,要求宋某承擔這次屋頂的維修費用以及支付其07年的維修費用,共計15800元。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案件中的屋頂,在構造上不具備獨立性,是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應當由有過錯的業主來負責維修。經鑒定機構對漏水原因進行分析后,發現漏水原因主一方面是在于宋某對屋頂的改造,另一方面是因為陳女士使用的防水材料厚度較薄,已有局部損壞的原因。由于無法區分兩者原因力的大小,法院推定陳女士和宋某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經計算,此次屋頂維修費用是2000元,遂判決雙方各自承擔1000元的維修費,駁回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擁有屋頂的權利,不等于可以隨便使用

  近年來,開發商常打“買頂層贈送空中花園”這樣的廣告來吸引購房人的眼球。由于屋頂平臺具備空曠、陽光充足等特點,很多業主會對屋頂平臺進行不同程度的裝修和改造,例如加個玻璃罩,將露臺改為玻璃屋,或者壘假山、砌水池、養花種草,將露臺當作花園,更有甚者還將露臺改造為廚房和書房使用。正是這些改造,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吃官司。

  江陰法院民一庭庭長浦崢對此說道,除非開發商在規劃樓宇時,將屋頂平臺的用途設計為供部分業主專有使用外,一般都應當認為露臺屬于整棟樓宇全體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但擁有露臺使用權的業主,也不等于可以隨便使用,未經許可,業主不得擅自改變露臺的外觀、形狀、結構和用途,不得在露臺內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構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