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載明的還款期限由50年更改3年,被告對此較起了真,認為還款期限未到,不同意償還欠款。日前,通州法院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更改的欠條有效,3年還款期已滿,被告應當償還原告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曾因工程轉包關系,原告超額支付了工資。經雙方協商,被告同意返還原告5萬元。2007年5月10日,在案外人陳某某在場的情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趙某某伍萬元(50000元),被告在還款時間處注明“50年內支付”,并在欠款人處簽名。原告及案外人陳某某見被告載明50年還款,即表示異議,案外人陳某某當被告面用筆將“50”涂掉,在涂掉邊寫上“三”,整個涂改過程被告均在場,未表示明確的異議。此后,被告未按約返還超付工程款,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中,被告辯稱,因不同意承擔償還責任,故在向原告出具欠條時,還款時間寫為50年,就是不想償還該款,后由他人將50年涂改為三年,本人并未同意。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從原告處超付5萬元工資,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關于爭議的還款時間問題,因被告承諾的50年既不符合交易常情也不符合客觀事實,又未能得到原告的認可,在由他人修改成三年時,被告未表示異議,應視為已默認了三年的還款時間。被告以“50年還款時間”來表明不同意還款的抗辯,因無法律依據,本院難以采納。遂判決償還原告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