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錢款被凍結 執行異議被駁回

  家人給錢買新婚用房,不料因丈夫婚前欠債錢被法院凍結,郭女士遂提出執行異議,并請來母親姐姐齊作證,然而最終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還是駁回了郭女士的異議申請。

  家人給錢買婚房  因夫欠債被凍結

  郭女士稱,銅山法院在執行劉某某與田先生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錯誤的將她所有的12萬元存款進行凍結。被凍結的存款是其母親、哥哥、姐姐給她準備買房的購房款。她與被執行人田先生于2010年3月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她結婚登記的第十天,即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銅執字第99-1號民事裁定,錯誤的將她的個人財產當做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撤銷對其所有的存款的凍結。

  經審查,銅山法院曾作出(2009)銅民一初字第357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田先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86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田先生未履行義務,劉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2010年3月10日該院作出(2010)銅執字第99-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田先生及其妻郭女士所有的銀行存款120000元。郭女士隨后提出執行異議。

  母親姐姐齊作證 送錢時間有出入

  為此,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進行了公開聽證,聽證會上郭女士為證明自己的觀點,向法庭提供了其與田先生結婚證及離婚證各一份,證明雙方2010年3月1日登記結婚, 3月22日即登記離婚,法院凍結存款時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僅有10天,共同積累的財產不可能達到法院凍結的數字,并稱其銀行卡上的錢是母親在2010年2月21、22日給的15萬元,之前她還向姐姐借款12萬元也存入了該銀行卡。同時郭女士母親出庭證明在2010年2月初,她和兒子共計送現金15萬元給郭女士,用于其結婚時購買房子和家具用。郭女士的姐姐也出庭證明2010年2月底,郭女士向其借現金12萬元。

  質證時,申請執行人對兩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證人為郭女士的母親和姐姐,關系特殊她們所做證言證明力低且兩份證言中送給郭女士現金的時間與郭女士陳述的時間出入較大不宜采信,法院凍結的存款是郭女士與被執行人田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證據矛盾未采信 異議申請被駁回

  法院認為,異議人郭女士提供的結婚證及離婚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郭女士母親和姐姐的證言,因二證人與郭女士系近親屬,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且二證人的證言與郭女士的陳述相互矛盾,不能證明其觀點,故對二證人證言不予采信。當事人對郭女士持有的銀行卡存款查詢清單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該證據能夠證明凍結郭女士名下的存款120000元形成于郭女士與被執行人田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郭女士無法證明該筆存款屬于個人財產,故本院(2010)銅執字第99-1號民事裁定凍結郭女士名下的存款120000元并無不當。異議人郭女士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