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不思悔改,尋釁滋事緩刑被撤
作者:慶妍 發布時間:2010-06-28 瀏覽次數:705
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結伙尋釁滋事,一犯罪分子被法院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執行。
我市無業男子吳某一年前因犯搶劫罪,被提起公訴。因其當時不滿十八周歲,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0年初,吳某糾集同伙數人,前往我市1912街區某酒吧,要求收取該酒吧的保護費。此時,與已在此酒吧收取了“保護費”的以徐某為首另一幫人發生了沖突。為此,吳某與徐某兩幫人為了收取保護費的問題進行了多次“談判”,但兩方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月中旬,吳某見談判無果,遂率領自己手下“兄弟”十多人自行前往1912街區某酒吧,要強行收取酒吧的保護費。在目的沒有達到的情況下,吳某率人對正在酒吧消費的客人進行驅趕、恐嚇,導致酒吧無法正常營業。一時,酒吧秩序大亂,并在該地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在酒吧業主報警后,吳某于次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2010年3月,玄武分局書面建議秦淮法院撤銷對吳某的緩刑決定。秦淮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罪犯吳某在緩刑期間,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故撤銷了吳某的緩刑決定,收監執行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任務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