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通過閉門鉆研,研制出了竊電儀器,在自己使用的同時出售給他人并傳授使用方法,終因事情敗露而鋃鐺入獄。近日,銅山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傳授犯罪方法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夏天至2009年8月間,被告人楊某先后多次購買竊電設備,并在其位于銅山新區的住房內自行組裝竊電工具,制造若干竊電儀器,后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聯系買家的方式進行銷售以賺取差額利潤,將40余個竊電儀器出售給居住在天津寧河的王某(另案處理),并傳授其如何使用竊電儀器進行竊電的犯罪方法。王某購得以上竊電儀器后再次出售給他人用于竊電。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為牟利,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鑒于被告人楊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