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將出租車承包給被告夜間經營,被告使用過程中出租車意外燃燒,因燃燒原因無法查明,且雙方對車輛燃燒損失亦未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日前,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實際情況對這起承包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2010年3月,邵某與王某簽訂一份租車協議,將邵某從泰州某公司承包的一輛出租車轉包給王某夜間營運,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每天晚上19:00至次日早晨7:00。2010年3月23日21:20左右,王某駕駛該車至鼓樓大橋南側向西拐角口處車輛發生火災,泰州市海陵區公安消防大隊江洲路中隊到現場進行救火,并出具一份證明,認為具體起火原因不詳。邵某支付車輛修理費3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邵某將其承包自泰州某公司的出租車的夜間經營權轉包給被告王某,該合同已經泰州某公司追認,故合法有效。出租車在被告使用過程中發生燃燒,并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此有過錯,應屬于意外事故。雙方在租車協議中并沒有約定車輛自身發生燃燒情形下損失的分擔方式,法律對自燃險是否投保亦非強制規定。鑒于被告王某自與原告簽訂租車協議后,僅僅實際使用該車輛10個夜晚,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令被告分擔原告因車輛毀損產生的損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