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醉漢 車主共擔責任
作者:戴偉 發布時間:2010-06-28 瀏覽次數:655
阜寧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被告蔡某賠償原告孫某187690元。
2008年7月4日6時48分,羅某駕駛被告蔡某實際所有的粵BJC340號轎車車,沿寧靖鹽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1Km+200m處,與高速公路護欄相撞,致原告孫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無錫市濱湖醫院、阜寧縣人民醫院、興化市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45天,共花去醫療費25975.97元。2008年9月8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羅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2009年3月29日,原告傷情經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孫某因車禍致右上肢缺失構成五級傷殘”。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財產受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此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羅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并無不當。由于被告蔡某作為車主未盡到對借用人羅某用車能力的審查義務,屬于選任錯誤,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孫某在明知羅某酒后駕車的情況下,仍選擇無償搭乘,本身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30%,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