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愛不釋手”QQ群 傳淫穢圖片獲刑
作者:錢軍 陳麗 發布時間:2010-06-28 瀏覽次數:972
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引發悲劇
一個不諳世事的17歲少年,為了尋求刺激,為了與網友分享快樂,將淫穢圖片從網上發送大家欣賞。殊不知,在其看來“微不足道”的行為,卻觸犯了刑律。6月28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這起傳播淫穢物品案,判處被告人姜某管制1年。
無知少年網上傳送“淫片”
被告人姜某,男,初中文化,案發時還不到17周歲。當絕大多數同年人還在學校沉浸于知識的海洋,渴求、探尋并展望未來時,他已因學業無望,早早到一家KTV打工謀生。對于這樣的少年,如果不加正確引導,很可能埋下不幸的種子。
從校門出來不久,姜某在無聊中迷上上網。加之,父親出洋打工,母親忙于生計,無人管束和引導,姜某很快沉溺于觀看網上淫穢圖片不能自撥。2009年8月2日至3日間,為了與人共享中進一步擴大精神刺激,姜某多次利用自己的QQ郵箱將20件淫穢視頻文件分別上傳給3名網友,累計上傳淫穢視頻79件。同時,姜某自建了“愛不釋手”QQ群,將3張淫穢圖片上傳至該群中,供35名網友觀看。
公安機關發現有一QQ號為245312819的用戶在網上傳播淫穢視頻,遂依法偵查,后將姜某抓獲。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09年10月31日被海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量其初犯酌情從輕發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院審理中經深入調查進一步了解到,姜某初中畢業后在KTV打工期間表現較好,現已能認識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法定代理人認識到管教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今后切實可行的管教措施,所在地司法所亦表示愿意承擔幫教責任。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姜某明知是淫穢的視頻,仍利用網絡進行傳播,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姜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姜某系初犯,且具有相應的管教條件,可適用非監禁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專業人士析原因指出路
本案是父、母出洋打工后,子女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足引發犯罪的又一慘痛事例。近年來,類似本案的事例時有發生,應當引發高度重視。如果不重視,今天的偶犯、初犯就可能變為明天的慣犯,今天的輕度犯罪就可能變為明天的惡性、暴力、重度犯罪。
本案承辦法官蔣宇娟認為,被告人姜某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偶然,其原因一是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其父親出國打工,母親忙于生計,對姜某的一些不良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二是姜某文化素質較低,自控能力較差,受社會不良習氣影響,形成了不健康的思想意識;三是姜某法制觀念淡薄,對罪與非罪界限不清。
海安法院刑庭庭長陳家定指出,法院主要從保護未成年利益出發,并從有利于姜某重新做人考慮,對姜某判決監外執行的管制刑。陳庭長希望姜某深刻汲取此次犯罪的教訓,認真進行反思,努力學習法律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時時刻刻用法律來約束自已的行為,真正悔改,重新做人。其父母要樹立正確的子女教育觀,不僅在生活上關心子女,更要注意子女的精神需求,引導子女學法守法,給予子女真正的關愛。這樣,避免重新犯罪的慘劇發生才有希望。
不少社會專業人士則提出,KTV等娛樂場所是社會各種人流匯集的地方,沒有樹立正確的識別觀,燈紅酒綠之中很容易頹廢。未成年人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紙醉金迷中極易迷失方向。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娛樂場所就業年齡應作出特別強制性規定,可適當抬高此類場所的就業年齡,至少未成年人應一律禁止在娛樂場所就業,但法律允許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此,預防或遏制此類犯罪重演,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綜合治理,更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七條第一、三款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