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丈夫在建筑公司任職,老夫妻倆租住在單位的住房內。老伴過世的3年后,兒子武某與建筑公司簽合同買下了該房屋。該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判決此合同無效。

  凌某丈夫原系一建筑公司職工,該公司將一住房出租給其與丈夫居住,每月從其丈夫的工資中扣除租金。后凌某丈夫過世,凌某繼續承租該房屋。該公司從凌某每月領取的撫恤金(由子女代領)中扣除房租。后建筑公司房改,公有住房優惠出售,該公司與凌某兒子武某簽訂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將房屋出售給武某。武某一次性付清房款。辦理了過戶手續后,武某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凌某仍居住在房屋內。近十年后,凌某認為武某與建筑公司擅自買賣房屋,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遂訴至法院。兒子武某認為,其經過凌某及家人同意才購買了該房屋。建筑公司則認為,武某是凌某兒子,且武某當時也居住在該房屋內,其將房屋出售給武某符合當時的房改政策。凌某也未向其提出過購房申請,且房屋出售至今已近十年,凌某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房屋原由建筑公司出租給凌某丈夫使用,凌某丈夫去世后,該房屋由凌某繼續承租。建筑公司與武某簽訂《無錫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時未通知凌某。凌某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故法院依法判決如前。

  法官點評:本案是由于房屋優先購買權而引起的訴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